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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内部审计的职业化发展,根据《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是指由具备职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以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同时参考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独立检查和客观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目标是帮助组织改善内部审计环境,提升内部审计水平,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增强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促进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第四条 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形式,由组织根据情况选择实施。
第七条 内部评估由组织内部的人员按照外部质量评估的要求实施,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参与。
第八条 外部评估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者其核准的机构实施。
第九条 选择实施外部评估的组织,应当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或者其核准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协商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人员、评估费用等事宜。
第十条 参与外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一定的审计工作经历,具有被评估组织所在行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或者经验,接受过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培训,具备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
(二)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健全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配置及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业务开展及项目管理的规范程度;
(五)各利益相关方对内部审计的认可程度和满意程度;
(六)内部审计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运营的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和出具评估报告三个阶段。评估可以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现场查阅文档等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对评估合格的组织还应进行评级,由高至低依次分为AAA级、AA级和A级。
第十四条 外部评估结果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公布。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核准的机构实施的外部评估的结果,应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考核被评估组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做出相关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册》是开展质量评估的技术指南,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要求提供具体指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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